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如下:
阶级性。教育法规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教育法规由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一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必然反映掌握政权的这个阶级的教育意志;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遵守,这反映了它具有全社会性;强制性。
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特征。教育法规把人民的教育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违反教育法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一、教育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2、评价作用。教育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即评价作用,是教育法律的标准功能的外部表现。
3、教育作用。教育法律规范的预示功能决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用。
4、保障作用。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