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市场竞争不充分、紧急事项、特殊专有产品或服务等。
1、市场竞争不充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要求在市场上存在充分的竞争,以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如经过调查和评估后发现市场上的竞争不充分,即供应商数量有限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垄断或寡头垄断情况,那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就不再适用。
2、紧急事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常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招标文件的准备、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在紧急事项下,当采购项目要立即进行采购以满足紧急需求,就不适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3、特殊专有产品或服务:采购项目要购买特殊的专有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只有少数供应商可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当供应商数量非常有限,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就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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