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著作权)侵权管辖地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如果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地,如何确定管辖呢?这涉及特殊的网络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发生在所谓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中,有时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如有些机房随意接受托管的服务器,当发现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的时候,不能确定是托管服务器的主体;目前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备案系统设置并不完善,存在虚假备案,这些现实因素导致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以,如果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以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何为“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是原告的“计算机终端设备”,还是被告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是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其次,如果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管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