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为啥无效

如题所述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原因具体如下:1、见证遗嘱的委托人不适格,许多见证遗嘱业务并非立遗嘱人聘请,而是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等继承人出资聘请。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与遗产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实际委托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的亲属,出资聘请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遗嘱有可能因该见证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无法保证其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法律工作者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这种见证其实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没有任何区别;3、遗嘱常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引发争议,遗嘱格式错误。遗嘱作为一种严肃的财产处分行为,正因为立遗嘱人死亡后关于遗嘱是否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等事实的查明极为困难,法律对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做了严格规定。许多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见证遗嘱中,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并未完全符合,引发当事人对于遗嘱效力的争议。

有效遗嘱条件如下: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但是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若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若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5、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6、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7、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8、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9、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写遗嘱不需要公证,公证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是一份生效的遗嘱:
1、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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