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网络侵权

如题所述

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复杂多样,主要分为网站侵权和网民侵权,前者通常为主动侵权,如未经许可就转载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双重权益;后者则多为被动侵权,如论坛或博客用户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作品权。网站的主动侵权常见于未经标识和付费的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以盈利为目的。而被动侵权则涉及网站用户在不受控制的领域内侵犯版权,网站需在接到通知后移除侵权内容,否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在网络中,作品表现形式日益多元化,数字形式成为主流,这使得传统作品界限模糊,如新闻报道逐渐采用多媒体结构,作品与载体的联系减弱,作品受保护标准也变得复杂。发达国家如丹麦、芬兰等对数据库给予特殊保护,而数据库内容和数据材料也纳入保护范围,这引发国际版权法是否降低独创性标准的讨论。


作品归属在网络时代变得复杂,由于多媒体作品的改编和再创作频繁,区分作品原创部分变得困难。尽管如此,法律仍需保护创作者权益,尤其是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信息技术紧密相连,作品的复制、发行方式因信息高速公路的普及而改变,如何平衡版权人和用户的利益成为关键问题。德国和法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提供了灵活的规定,限制了未经许可的传输行为。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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