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这一过程主要遵循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
如果送审稿存在以下情况,国务院法制机构有权采取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的措施:
征求意见阶段,法制机构会将送审稿或关键问题发送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组织和专家,以获取意见。对于重要法规,可能还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后,法制机构会针对争议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力求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一致,将上报国务院决定。最后,法制机构会与起草部门协商,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进一步提交国务院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