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 审 查

如题所述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这一过程主要遵循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是否遵循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是否与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是否妥善处理了各部门、组织和公民对主要问题的反馈;
    以及其他必要的审查因素。

如果送审稿存在以下情况,国务院法制机构有权采取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的措施:



    制定法规的条件不成熟;
    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充分协商;
    送审稿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征求意见阶段,法制机构会将送审稿或关键问题发送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组织和专家,以获取意见。对于重要法规,可能还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后,法制机构会针对争议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力求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一致,将上报国务院决定。最后,法制机构会与起草部门协商,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进一步提交国务院审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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