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划定标准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扩展资料

应届生与往届生的区别:

1、应届生和往届生(高中毕业生)在报考大学时一视同仁,但往届生不能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保送,不能报考公安部队及军事院校等。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校会优先录取应届生。

2、在一些企业(校园招聘)及公务员考试中限招收应届毕业生,同时应届毕业生在另一方面意味着经验欠缺。毕业前需要工作的应届生,需手持《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及三方协议寻找工作,毕业后取得报到证方可在就业所在地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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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11
由于认识到毕业生的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我的心不禁萌生出一个疑问。正好你要培养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大学?具有完备的质量?这是我们初步的了解,除了它?
我从来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大学的培养目标。普通人心目中的大学理念不一样渴望知识的知识为基础的增长,已成为专业人士的圣地。现在,更多的人获得了大学作为自己的工作经历通道。大学生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然而,就业趋势的热点问题,但年复一年,许多大学毕业生不能接受低工资或工作不理想的现实。理想的第一,因为四年里,我们一直生活在一个理想化的世界中,增加了更多更高层次的理论和认知的知识,但缺乏社会实践中,人们不可避免地成为:我认为有两个原因技术。我们在社区本身身份的较高水平,但毕业后到社会后,才发现我们是在社会上只是一个小角色,我的心脏已经大大下降,自然。此外,在大学的薪酬不成正比了他们的收入。经过四年的青春匆匆流,每个人都似乎是缓慢的回应:四年自己学到了什么?答案是,大多数人并没有学到任何有用的东西。这些学生来自贫困家庭,父母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出来的地方,没有未来可言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为子女的教育问题。近年来,有许多媒体相关的纪录片,告诉家长让自己的孩子上大学,甚至自己去卖血等。想想学生来自这样的家庭,当然,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父母后返回。然而,毕业后,就业困难要面对同样的问题,但我不知道如何在以后的生活得到改善。

很多人都在使用的大学的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大学是什么呢?大学教育的本质 - 教育能力,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大学,创新教育和创新教育等基本要求,并没有说到底有发言权。但是,大学教育和就业的性质上面似乎没有联系。亮点之间的大学教育和大学生就业的矛盾性。
这是因为我在大学考虑这个问题的第二次。第一次是在新生班会上,老师提到的就业趋势的时候,我不明白,只有一肚子的抱怨。现在,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才发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它的大学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以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要找到一份好工作没有学历是不够的。我们预计,国家通过消除当前的大学教育,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紧迫性相对的弊端,改革教育制度。
第2个回答  2014-10-11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考生若对具体政策有疑问,可在报考开始后咨询报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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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5-15
第4个回答  2017-04-25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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