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1号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但领导没有把申请书还给我,那我9月1号可以走了吗?公司说当我自动离职吗?

如题所述

  你如果2016年9月1日没有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是不可以走人不上班的,否则公司可以按照旷工来处理。

  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劳动者还想辞职咋个办?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2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书,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因此可以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遇到以上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辞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法》第31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重新书写辞职通知书,然后赶紧递交给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辞职提前告知义务就行。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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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30
9月1日,可以离职。
但是一定要保存能够证明你8月1日已经提交书面辞职信的证据,例如电话录音、微信截图、证人证言等。
如果以后碰到类似的事情,应当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辞职申请书》,申请书具有协商的意思,而通知书就是通知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通知书比较合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