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的设计规范和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道路照明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如下:

  光源选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

  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一般道路照明设计要求--

  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 条的规定;

  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

  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 5.2.2-1);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 5.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 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5.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 1000m 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 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 50%~70%(图 5.2.3-1) ,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