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遗产,具体怎么办啊?还有具体情况。。。

如题所述

如何办理继承在台亲属遗产

  管辖法院
    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声请人
    须为继承人,即有继承权之人,如已经出养之子女或後顺位继承人在先顺位继承人抛弃继承之前,均无继承权可言。

  表示继承之期间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军人或退役官兵遗产者,前项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继承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二项期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

  应备文件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开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管辖法院表示继承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声请书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全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
  三、符合继承人身份之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上述声请书应使用司法状纸,载明下列各款事项,并经声请人签章:
  一、声请人之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职业及住、居所;其在台湾地区有送达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继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三、为继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实
  四、供证明或释明之证据
  五、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继承限额
    依前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份,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後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上述遗产中,有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大陆地区人民依规定不能取得以不动产为标的之权利者,应将该权利折算为价额。

  申报遗产税
    大陆地区人民依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者,应依台湾地区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其有正当理由不能於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期间内申报者,应於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表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准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法院之通知
    继承之表示经法院准许者,除不能通知者外,法院应通知声请人、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定之效力
    表示继承属非讼事件,法院仅得依非讼事件程序为形式上之审查,其准许继承表示之裁定,并无实体上之确定力,利害关系人对於声请人之继承权有争执者,仍得依诉讼程序解决之。

  书状实例
  民事表示继承声请状
  声请人   张三 男  ○○年○○月○○日生  湖南长沙人
           住○市○路○号   联络电话:○○○○
           台湾地区送达人代收人○○○ 住○市○路○号  
  被继承人  张四  最後住所:○○市○○路○○号
    为表示继承事:
    表明事项
  为继承被继承人张四在台遗产。
    原因及事实:
    被继承人张四,住○市○路○号,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子,今向贵院表示继承被继承人在台之遗产。
    被继承人在台遗产列举如下:○○○○○(注)
    提出:被继承人、继承人户籍誊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继承系统表、动产及不动产证明文件、经行政院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身份证明文件、印鉴证明(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明细表)
  谨状
  ○○○○○○地方法院
  ○○年○○月○○日
                声请人:张 三         印
  注:如有以保管专户存储之遗产,并应通知开立专户之被继承人原服务机关或遗产管理人。又声请状宜记载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以便法院为通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