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买卖有何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两卡”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到开卡地或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涉诈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积极规劝投案自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5年内暂停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等惩戒措施,并被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


出租、出借、买卖、使用手机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将受到基础运营商对号码办理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


涉嫌违规办理“两卡”行为的运营商、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将取消销售、代理业务资格,暂停新开户等业务,并受到法律制裁。


一、为他人提供便利,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


如果明知道对方要利用这些信息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把这些信息贩卖给对方,这是有可能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


二、利用控制他人倒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许多被告人被告知自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感到非常吃惊,认为自己贩卖的是储蓄卡,属于借记卡,不是信用卡,不构成犯罪。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作出过立法解释,使刑法上的信用卡范围扩到包括“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得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等同于银行卡的概念。


在刑法意义上,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贩卖银行账户如何处罚?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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