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新所得税法在这块具体怎么规定的呢?如果可以全额扣除,在武汉这边,有没有其他规定呢?比如需要办理社保或者福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为此,2011年28号公告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从2011年5月1日开始,企业为个人所承担个人所得税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即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这要求会计在做账时,应将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按工资薪金类入账,若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里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所以,自2011年5月1日起,各企业会计做账时须注意这些政策规定,以避免多缴不该缴的税,也不得少缴本应缴纳的税款。而且,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即使不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也不属于合理支出,当然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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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4
工资薪金的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24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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