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股协议书,但是工商局没变更,合同有效吗?

如题所述

有退股协议书,但是工商局没变更,合同有效。
退股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股东退股流程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协议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
2、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请知规定;
3、协议违背公序良俗;
4、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退股协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个别股东,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减资)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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