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除以30天合理吗

如题所述

底薪除以30天不合理。底薪理论上应该是每个月除掉周六周日的其他工作日,并且这些工作日满勤即每天8小时的情况下的工作,每月大约平均在20天,因为每个月天数不一样,所以工作日的天数也不一样。

按照平均法来计算,每个月的底薪工作日理论上是22。5天。所以月底薪/22。5才是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底薪,若加班的话按照加班费来算,加班费和底薪不牵扯关系。
面对这种不合理情况,当事人必要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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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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