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造假是犯罪吗

如题所述

干部档案造假行为只是一种政治素质或不良目的表现或行为,一般还不涉及侵害他方的危害后果,属于党纪政纪追究范畴,所以一般不涉及犯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部分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37起造假典型案例被通报

柳铁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原副主任,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期间,因档案造假被中央组织部网站通报。

通报称,柳铁建于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经查,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伪造了一套虚假干部档案,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林业厅人教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档案造假情况应如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37起造假典型案例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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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5

干部档案造假可能属于犯罪,具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扩展资料: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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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2-03

干部档案造假行为只是一种政治素质或不良目的表现或行为,一般还不涉及侵害他方的危害后果,属于党纪政纪追究范畴,所以一般不涉及犯罪行为。

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2016-01-25 19:35:30)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

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

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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