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职责

如题所述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增进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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