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正常一天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为8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资本主义早期,工人阶级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就开始进行罢工、示威活动。1866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上,根据马克思的倡议,首先提出“8小时工作制”的口号。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发布了国务院令,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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