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职责

如题所述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职能调整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增加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3、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4、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特殊规定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三、历史沿革
1、 1953年3月24日成立成都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负责管理成都市的宗教事务,为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个职能部门。
2、 1966年“5·16”通知下达后,10月份成都市掀起全面夺权,成都市宗教事务处陷于瘫痪。
3、1978年3月27日,恢复和建立成都市革命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处(编制9人)。下设民族科、宗教科、侨务科。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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