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如下:
1、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12m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
2、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集约型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5%;
3、城市内部出行中,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控制在60min以内(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超大城市可适当提高),100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40min以内;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综合交通(简称“城市交通”)应包括出行的两端都在城区内的城市内部交通,和出行至少有一端在城区外的城市对外交通(包括两端均在城区外,但通过城区组织的城市过境交通)。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所在地和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和发展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城市建成区的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
2、应能适应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空间组织的要求;
3、应符合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
4、应为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新型交通方式提供发展条件。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第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以人为中心,遵循安全、绿色、公平、高效、经济可行和协调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规划。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优先发展绿色、集约的交通方式,引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和人与物的安全、有序流动,并应充分发挥市场在交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城市交通的效率与公平,支撑城市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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