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的四条措施如下:
1、是全力落实优惠政策。该局将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工匠精神融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以“标准高、要求严、部署细”为工作指引,认真解读惠企相关政策,积极研究惠企政策针对性措施。多渠道对外宣传各类优惠政策,精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优惠政策;
2、是有序培育信用意识。该局将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及应用,全面纳入日常税收工作;
3、是全面推进简政放权。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行政审批办理流程,有力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该局通过“纳税人学校”等方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筛选应享受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予以提醒,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不断优化办税流程和拓宽办税渠道,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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