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档案丢了没办法办退休怎么办

我家原先是外地的办了商函拿着所有的档案,工资关系来到新的城市,可是所有的手续后期都不见了,现在想办理退休不知该怎么办?

对办理退休没有影响,对领取养老保险金数额有一定影响。

1、参加社会保险之前,参保人有在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工龄算作“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将来计算养老金多少的条件之一。

2、“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档案为依据。如果有“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丢了档案也就无法证实。

3、在计算养老金多少时,只能依据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了,少了“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很可惜。

4、如果没有“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丢了档案也没有关系。

5、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和社保卡为依据,社会保障网上也可查询。

个人档案丢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尽量联系原档案保管单位协助查找,或者由原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以上的办理仅能证明相关经历,很难证明实际工作的工龄。

4、工作实际中,发生档案丢失且不找回情况时,在办理退休时,可以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视同缴纳年限部分。

扩展资料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档案管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5

如果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1997年)参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制度生效前的工作年限应视同为缴费年限,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人要有档案材料证明工作年限。如果档案材料遗失,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具证明、办理退休:

1、退休人员到当地劳动部门查找招工录取通知书存根,并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历年职工花名册;

2、退休人员持招工录取通知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手册和保险卡、身份证,可以办理退休。

如果无法通过以上方法办理退休,如找不到录取通知书存根或者职工花名册,那就只有用一些补救的方法了:

1、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

3、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年限。

扩展资料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百度百科——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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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4

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查找招工录取通知书存根,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历年职工花名册。持录取通知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手册和保险卡,身份证,应当可以办理退休。

因为2018.12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因为1992年3月(含3月)之前没有缴费,按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必须要有档案材料证明。

扩展资料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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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7

在实在找不到档案的情况下,个人认为:

你的养老保险手册上有社保局经办人签章的历年来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工龄社保局也是记录在案的;对于社保93年4月起实行缴费后才参加工作的人,档案对于退休是没用的,只有视作缴费工龄阶段的认定是按档案记载的,没档案就无法认定。

但有麻烦是肯定的,因为还存在一个根据档案里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退休年龄的问题。实在没法就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吧,毕竟在《社保法》规定的法定条退休件里没有无档案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条款。

在没有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情况下,年龄也应该以身份证或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果社保局对身份证或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怀疑,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扩展资料:

档案丢失补办:

先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重新建立档案手续!然后到你原来的学校,补开毕业证明等相关证明,存入档案内!

现在补建档案只有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能办理,但是这种补档方式,补出来的档案肯定是“工人身份”,这样应该对你调转户口会有影响,但是也没别的办法。

如果你在老家人事局有朋友,可以试着找人事局补建档案,然后补开当年毕业的报到证(报到证找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教委开),然后重新办理干部报到手续,不过这个手续基本是不太可能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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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9-18

档案丢失可以补办:先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重新建立档案手续!然后到你原来的学校,补开毕业证明等相关证明,存入档案内!

档案丢了对办理退休的影响有:

1、养老保险手册上有社保局经办人签章的历年来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工龄社保局也是记录在案的;对于社保93年4月起实行缴费后才参加工作的人,档案对于退休是没用的;

2、如果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制度生效前的工作年限应视同为缴费年限,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人要有档案材料证明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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