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到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扩展资料:
《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监察法
首先,原劳动局准确讲现在已经叫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对于有关劳动纠纷的投诉,经查证属实,一般是由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予以作出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
其次,具体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颁布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监察条例》。依据具体案情,适用不同的责任。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劳动纠纷除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外,还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一般接到投诉后,打电话给被投诉单位。其实没有什么卵用。劳动局根本对无赖没有什么强制手段。
只有个裁决的权力,也就是说你投诉基本上没有什么用,就算你申请仲裁了,无赖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然后劳动局的裁决又无效了。就算无赖不起诉你,你拿着裁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遥遥无期。
我2018年9月14日,在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威尔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我的工资一案,执行法官电话,打二十次都未必有一次有人接。打法院电话,法院让找执行法官。
截止到2019年2月25日,法院没有冻结深圳市威尔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账号。原因居然是他们输错账号了。简直是不可思议。也还没有拍卖设备。
2018年11月的时候就说要拍卖了。离说开始拍卖已经4个月,居然说还在等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什么时候出来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拍卖还不知道。拍卖能不能成功还不知道。这样的进展,就问你们,如果是你们遇到了你们绝不绝望。
补充:2019年6月4日,终于拿到被深圳市威尔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从2018年6月申请仲裁开始算起,耗时整整一年。2018年6月申请仲裁,2018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才拿到钱,申请强制执行到拿到钱等了近9个月。法院的办事效率和电影里的相差十万八千里。
说说讨薪过程中的两个小插曲:
1、因为执行法官总是不接我电话,我通过微博咨询宝安法院,微博管理员让我找法官联络站,于是我去宝安法院的法官联络站咨询,一女的说还没到上班时间,此时墙上的钟显示8:59。看来这位女士是个很守时的人。里面一男的问我立案多久了,我说三个月了。他说才三个月急什么。我说要多久我才能急。然后他恶狠狠的瞪我,我也不知道我哪里得罪丫的了。
2、执行法官让我去法院填表等转钱的时候,楼下保安问我找谁,我说找欧阳XX,保安说他不在,出差了。我真想抬手给丫的一巴掌。我说就是欧阳XX叫我来的。这保安才说那上去吧。我qtmgb。这保安真的是让人恶心至极。
谢谢你们的点赞
最后,祝大家遇到的都是良心守法的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