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与职员开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如题所述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的评价与考察,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建立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对于政府部门用人选人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公务员的考核的重视,使得公务员考核制度取得了积极效果。于2006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更是清楚地规定了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形式和考核的结果等次,将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考核主管领导权限集中,主观性强
我国公务员考核体系中,考核主管领导单独行使考核权限,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考核委员会仅是起咨询审核的作用,没有任何决定权。由此可见,在考核中,考核的主管领导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考核结果能否正确反映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的意见。目前,由于我国考核主管领导的权限过于集中,在考核时往往出现很多弊病。一方面,易受领导个人经验与个人情绪的影响,不能客观全面地评定公务员的才能与实绩;另一方面,易产生人身依附关系,滋生官僚主义。久而久之,就会挫伤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整个行政系统的工作效率。
(二)考核内容、标准不够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指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但从《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内容与各等次的考核标准看,表述不够具体,难以准确把握。表现在:一是不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论是领导岗位,还是业务岗位,考核内容一致、标准一致,没有体现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没有建立规范、具体、可操作的适合不同层次级别、不同职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框架体系;二是考核的标准大都是抽象的语言概述,没有根据各个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特点,量化考核标准,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考核内容与标准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
(三)考核程序流于形式,考核信息不能充分利用
《公务员法》 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而在实际的考核操作中,有些单位为了“图方便”,往往省略了这些程序,只通过投票就把等级定下来,不进行个人总结;一些单位为了避免“得罪人”,出现了不管个人平时的表现如何都评为“称职”的“大锅饭”现象;也有些单位把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这一步省略,只贴出公告或以口头形式通知个人等。这样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平时考核不作为公务员晋升、奖惩、培训等方面的依据,而且平时考核要求对公务员每天的工作情况,包括出勤率、迟到、早退、工作完成的数量与质量等加以记录,使得平时考核进行的时间较长,过于繁琐,难于坚持。这就造成了一些部门对平时考核的忽略,没有给予平时考核以足够的重视,使得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脱节,不能为定期考核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致使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失去了考核的权威性。
(四)考核结果难以兑现 ,激励机制难以到位
公务员的激励机制,首先就是通过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或惩罚,晋升或降职,激发公务员的行为的机制。而当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体现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 。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这样的考核结果影响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失去它了真正的意义。
二、我国当前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动乱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二)一些岗位忙闲不均
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 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 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
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五) 考核方法简单化
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建议
现阶段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 公众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也有着越来越高的企盼和要求。这些都对公务员管理、对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加紧迫的要求。针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顺应客观发展趋势,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一) 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体系
考核标准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考核工作的成败。为此, 一要建立目标管理体系。把被考核人完成目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 如被认定为达到了基准值, 就应评定为合格; 如被认定为超过了基准值,就应评定为优秀; 如被认定为未达到基准值, 就应评定为不合格。在此基础上还可衍生基本合格、良好等考核等次。二要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 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岗位职责不明, 会增加考核工作的难度, 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只有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利和应有的利益, 做到四者有机统一, 才能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三要增加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按不同的工作和业务分类考核。考核时要体现职位性质和业务要求, 不可套用一个考核标准。即使在同一个部门也要有反映不同岗位情况、要求的考核标准, 以增强针对性。并且, 考核标准要数量化, 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考核标准量化后, 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 又便于分出高低。
(二)提高考核主管领导素质,使考核权限呈现多元化
在提高考核主管领导素质方面,一要提高主管领导的专业技能素质。通过相关培训,让主管领导能更好地了解考核的意义、方法、程序、形式等,以便使考核主管在考核时能更好地运用在公务员身上,使其能更真实、全面地了解公务员的情况,从而得到更真实、有效的考核结果。另一方面,要提高考核主管的道德素质。通过教育、学习的方式,提高主管领导的道德素质,让他们尽可能地摒弃个人的主观看法,在考核时能客观地对公务员进行评价,实现考核的真正意义。实现考核权限的多元化,是克服考核主管领导的主观性的一个有效方法。西方发达国家考核权限多元化的方法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借鉴。如美国实行工作标准考绩制,由直接主管任考核员,负责长官任复核员。主管长官在评定考绩等级时,先与公务员商谈、交换意见,然后做出初评,送负责长官复核,复核后送考绩委员会审定。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时,可申诉于考绩委员会或法定的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委员三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由美国文官委员会派该会职员充任,机关公务员选举委员一人,机关首长委员一人。借鉴这类经验,我们也可以由政府部门指派几个人组成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务员的考核,由几个人共同商讨决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还可以引进群众监督机制,让群众参与公务员的考核过程,使公务员的考核更加公开、透明。由政府部门、考核委员会、群众三方一起组成的考核,不但使得考核权限多元化,也可以使考核更真实、有效。
(三)完善考核内容和标准
要把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适当扩大考核触角,充实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的浸透力,健全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实现考核管理制度化、内容定量、标准分类化、测评民主化、结果公示化。
1. 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中心。
2.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调整考核各等次的比例,扩大优秀等次的比例,提高广大公务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量化、细化、硬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条件,使之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公务员的危机意识。
3. 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 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 考核结果的确定,应参考各层面的测评结果,通过合理划定测评范围,使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都能以适当形式参加测评。
(四)规范考核工作程序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力争做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加强对担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这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除了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的考核之外,还要象上面谈到的,根据国家公务员的有关法规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应以德为首、以绩为主、加大考绩的力度, 尤其要考核他们的政治思想品德、责任感、实干精神、群众观念、全局观点、开拓精神、廉洁公正以及管理能力、决策能力、选人用人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同时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针对单一的纵向考核向纵横交错式的考核转变。要让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同事和下级管理对象都来参与对公务员的考核, 增加透明度, 这样才能把那些真正优秀的人及时发现出来。
(五)完善考核结果的兑现使用,增强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
考核结果的兑现和使用就是指等次必须同公务员的相关利益紧密挂钩, 这既是整个考核工作的延伸, 又是与其他单项制度相联系的重要环节。简单说就是考核结果要由档案资料向发挥实际效果转化,强化考核制度的正、负激励功能。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激励竞争的功用。通过多年来的实践及与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比较看,严格认真兑现年度考核结果,有利于提高公务员对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公务员考核工作,营造一个党政机关竞争向上的氛围,使每位公务员有压力、有紧迫感,负重前进,使考核工作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做到激励先进, 鞭策后进。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总之, 国家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是选拔并合理使用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是合理奖惩、实施有效激励的依据, 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杠杆, 关系着行政机关能否公正地评价每个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能否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在能力, 能否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 使其创造更优异的成绩。因此, 在考核制度的推行中, 我们应该及时找出客观需要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距, 总结经验, 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保证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推动整个公务员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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