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入职到08年5月才要求我签合同,我没签,到09年5月单位以违纪辞退了我(补偿了一个月工资),于当月28日再次应聘到该单位(试用期1个月),一直到10年10月25日,单位再次以违纪辞退了我(没有补偿工资)。我现在想维权,1,、主张我09年5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有的律师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有的说没过;2、主张我09年5月28日至10年10月25日的双倍工资及加班费;3、双倍工资赔偿能主张几个月的?有律师说最多11个月,也有律师说,09年5月至10年10月算16个月的。到底能主张几个月的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而我的情况是,用工满一个月且满一年,均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我双倍工资,也没有与我补丁劳动合同,按我的理解,我的双倍工资支付起算时间应为09年6月29日-10年10月25日(被辞退的当日),应该是16个月。我的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