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

如题所述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将扣除相关费用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经外汇局批准,可开立境外专用账户,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年。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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