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试用期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的问题!!!急!!!!!

1楼

我到一个公司试用,签了一个两个月的试用期的合同,现在试用期的合同已经到期了,因现在感觉那个公司非常不好,所以不打算签正式合同了。可是公司说要想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可是我之前只知道这是签过正式合同的员工才有的规定,不知道试用期里面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反正我的试用合同里写的是,若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而且,我也不知道我现在没有签正式合同,且试用期合同已经过了,是不是可以随时走人,那试用期后的工资如何去算呀。

求解,非常感谢!!!!!

  首先你要明白自己在合同中与单位约定了什么样的责任,例如要干多少时间,干不够年限怎么办?如果没有约定,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约定有责任,也不一定成立,因为劳动法只要下列的条件才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况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草案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按照草案15条的规定,只需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草案第1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1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这相对于《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言,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对竞业限制所作的规定是比较全面而具体的。首先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2年)、地域、经济补偿(不少于年工资收入),其次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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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31
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第2个回答  2010-11-02
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说,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能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对你的试用期间的表现没有异议,且你本人在未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合同的话,现在你试用期已过,那你就已经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离职时应该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的天数结算,具体算法是月工资总额/21.75,再扣除税和社保。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结清。(试用期间离职也属于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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