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三)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根据天津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扩展资料
《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农籍职工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第八条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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