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
毕业证和学位证发证机关,是校长办公室,并由校长签发。
一、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由办学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二、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昨天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将结束“全国学位证书一个样”的历史。
目前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
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
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
身份证记载一致)。
4.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此项依次填写学位获得者的就读学校和所学专业的全称。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此项依次填写:就读学校、学习形式(脱产、业余、
夜大、函授、电大、
网络教育)、所学专业的全称。
非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者,此项为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专业。
5.所授学位的
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
6.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7.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8. “校(院)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9. 校(院)长签字。
10.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9、10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1.证书编号。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
12.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3.学位获得者国籍的全称。此项仅限“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记载一致)。
4. 依次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和学科、专业名称(只设
一级学科的填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填一级学科名称,是否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5.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
6.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7.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8. “校(院、所)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9. 校(院、所)长签字。
10.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9、10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1.证书编号。
12.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专业学位证书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记载一致)。
4.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5.专业学位名称(按国家规定名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此项还须填写工程领域名称,例如,在机械工程领域获得工程硕士学位者,应填“机械工程领域工程”。
6.专业学位名称(按国家规定名称)。
7.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8.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9. “校(院、所)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10. 校(院、所)长签字。
11.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10、11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2.证书编号。
13.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