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政策,而且有不同的税种,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就是本金(需要缴税部分)乘以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注意,这里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亏损的概念,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方法算出所得额么?不行!因为企业所得税上没有专门的会计,没有自己的核算体系,怎么能算得出这么复杂的所得呢。
于是实务中我们只能借助现成的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出“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税收优惠的调整,才能调整出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就是按这个思路设计的,申报表主表的第一部分是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这是整个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和起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按照税法的口径,把收入的税会差异、扣除的税会差异、优惠的税会差异等进行调整,才算出税收上“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计算方法,我们还给它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间接计算法。
讲汇算清缴,讲这么多理论问题有什么用?还真的有用,有用在三点:
第一,只有了解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才能对现有的年度申报表体系有更深的认识,才会知道怎么去进行税收和会计的差异调整。
第二,只有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才会认识到纳税人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对税收征管意味着什么,我们管理的着力点和管理的基础应该放在哪。
第三,只有了解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才会在实务中弄清楚,汇算清缴时哪些税会差异必须进行调整,哪些不需要进行调整。举个例子:企业2016年12月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格30万元,当年未领用投入生产,到2017年5月31日仍未取得发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事项需要纳税调整么?答案是:不需作纳税调整,因为没有计入当期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