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诉案是阅卷审理吗?

行政诉讼申诉案是阅卷审理吗?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审查后,审阅人民法院的审判案卷材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如果阅卷的方法不当,很难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为此,笔者试就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阅卷方法谈点粗浅看法。

  一、通读全卷材料,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

  这里所讲的案件基本事实,既不是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也不是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而是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审查法院的审判案卷材料和已掌握的其他证据材料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它具有真实性和独立性,即必须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凭办案人员主观臆断的事实;它不受当事人一方的主张或者人民法院先行裁判认定的影响。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是指检察人员根据审阅人民法院的审判案卷材料后,得出的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案卷材料是否齐全、证据内容是否集中、真实,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证据之间存在哪些矛盾,以及审查后所确认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结论。

  二、全面客观审查,科学有序分类

  全面客观地审查审判案卷材料,具体可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将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案卷中的主要证据材料相对照,审查法院判决裁定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适用法律也就难保正确。

  (二)将案件的客观事实与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相对照,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大都是因没有查清客观事实造成的。如将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将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错误地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将无效民事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都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要注意审查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是否查清了案件客观事实,在作出裁判时是否有错误地引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条文的情况。

  (三)将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与程序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相对照,审查人民法院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或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开庭审理就作出裁判等等,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这一点,笔者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从严把握。即“可能”可以作为立案的条件,但抗诉则应看是否已经影响了公正裁判,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公正裁判,毫无疑问应当抗诉;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则可以不抗诉,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四)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廉洁情况与案件的裁判情况相对照,审查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对于这一点,单靠审阅审判案卷材料是很难做到的,应当把审阅案卷材料与群众反映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审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收集社会反映,听取、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反映。

  (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审查个案中的某些特定问题。

  科学归纳分类,可以使整个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内容条理清楚。分类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类和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分类两方面。

  对案件事实的分类。在通常情况下,对有几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应当先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如某甲与某乙因买卖合同和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这两个合同关系就是不同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同一性质或同一类别的情况下,可再以法律关系的要素进行分类。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这些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上例中的某甲和某乙的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某甲与某乙,内容是此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某甲与某乙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客体是某甲与某乙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那个特定物,如某种物资等。在分出法律关系要素的情况下,可再以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要素发生变化或终止的情况进行分类。如上述某甲与某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找出了发生合同纠纷的要素原因后,再找出是要素发生变更,还是要素出现终止情况而引起合同纠纷的。在分出了要素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情况下,可再对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要素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分类。这一分类可直接看出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

  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分类后,还要对证实每一事实的证据材料内容归纳分类。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的内容应当分列。对其他证据材料中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也应归纳分类。如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律事实,可以先列出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然后再根据主次分别列出其他证据材料内容。证据材料内容分类集中,既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对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证据的真伪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也便于正确评析人民法院的裁判情况及便于平时的查找。

  三、适当摘录案卷材料内容,认真制作阅案笔录

  摘录案卷材料内容是在通读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进行逻辑归纳和科学分类后,将案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的活动。适当摘录案卷材料内容,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客观、全面。摘录案卷材料时,不能先入为主,应当忠实于审判案件材料事实,无论是有利于申诉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材料,还是有利于被申诉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材料,都应当客观地、全面地如实摘录,切不可只摘录有利于申诉一方当事人或用于辅证承办人主观臆断的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准确、清楚。摘录案卷材料内容时,文字上可以适当概括、归纳,但是概括、归纳的内容必须符合原材料的原意,切不可将模糊的词语摘录成肯定或否定的词语,如将“大概”写成“就是”或将“好像”写成“不像”等。另外,在归纳或概括审判案卷材料内容时,语义一定要表述清楚,不得模棱两可。

  (三)重点突出、详略适当。审阅案卷材料后,所制作的阅卷笔录、摘录的案卷材料内容应当突出案件的主要事实、重要的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对于下列内容应当详细摘录: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处理过程方面的材料。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三是证据与证据、证据与陈述,前后几次陈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有矛盾或者差异的材料。四是审判案卷材料中收集的系伪造的书证材料内容。五是证人证言中的虚假证明内容。六是同一个证人在多次证言中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对于下列内容则可以概括摘录:一是次要的证据材料内容。二是一方当事人多次陈述前后均一致的内容。三是证人多次证言表述前后一致的内容。四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五是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

  审查民事、行政案卷材料,在制作阅卷笔录的形式上主要可以采取分类排列式,即以事系证分列表述。这种表述内容比较完整、条理较清晰,便于分析。另外,由于民事、行政案卷材料均系装订编序完整的案卷,因此,在摘录案卷材料时,一定要注明所摘录的材料内容在审判案卷中的出处,以备随时查对、引用和回答询问。

  四、综合分析评论,归纳阅卷意见

  阅卷意见不属于摘录审判案卷材料的内容,是指阅卷人在对审判案卷材料进行审阅后,对案件事实、案卷材料情况及人民法院的裁判情况作出的分析、评论意见。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情况的分析意见。二是对案件证据材料情况的分析意见。三是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程序、廉洁等情况进行分析的意见。四是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工作意见。可以说,阅卷笔录是对审判案卷材料内容的高度概括,而阅卷意见则又是对阅卷笔录的高度概括。一份好的阅卷意见可以为案件的提请抗诉、出庭等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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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7

正确。对于行政判决生效后的申诉,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审,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申诉指南 》

三、申诉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诉。

五、当事人申诉的立案审查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对于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行政案件,接谈法官认为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本庭通过接待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六、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 、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光盘格式要求:申诉书及全案裁判文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其余纸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