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未签订合同,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即,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司法实践中,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买卖人以出卖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违约损失的,应参照此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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