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 演讲 1872年3月11日】(节选)
……法是……一场不停歇的斗争。
每一个出现的真理,不仅仅必须与谬误,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每一个真理立即遭遇到无数的特殊利益,每一个法的改变(当然我不是指不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改变),同样要求一场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为既有法即刻与无数利益结盟,既有法律规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现在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出现时,这不仅关涉到真理,还同时涉及新的法律规范反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此人们可以说: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因此,我主张: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苦地,不是通过纯确信而产生,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犹如孩子从母体出生,法正是基于这种在后面专注于自己的力量。我们不必努力就获得的法律规范,对于我们而言,没有充分的价值,只是我们奋争得到法律规范这一思想,在我们中间系上道德的纽带,这根纽带促使我们完全支持这个法律规范。……
如果或者是因为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民众中重要的一部分人不再有勇气实现其权利,这将会有何后果呢?这将导致有勇气去实现自己使命的个人受到无限的妨碍。同样,正如其余的人退却,加给个人以不同的重负。我想将之与在战场上逃跑相提并论;当所有的人并肩战斗时,他们自身有一个支撑;一旦一个人退却,那么,留下者的任务就变得总是有危险的。实现自己的权利,是个人的使命,如果他不实现这个使命,那么,他放弃的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其共同体的利益。
……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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