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离职公积金还能用贷款吗

如题所述

法律解析:

可以用的, 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 身份证 ;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 购房 首付款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6.符合法律规定的 房屋买卖合同 或协议。 住房公积金 办理条件: 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购买 商品房 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 贷款申请 ,并提交材料; 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的审核。 1.周转贷款 一般参照上年或前三年的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结合计划年度产值,计算出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在扣除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后,结合企业资信程度核定周转贷款额度。经办行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定额流动资产占用比例的核定工作,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周转贷款的依据之一。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周转贷款可由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借款 合同到期 ,经办行可按核定的额度,续签合同。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周转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基地行负责。 2.临时贷款 经办行要逐笔认真分析借款原因、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临时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施工所在地行负责。 3.专项贷款 经办行在审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审批建筑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提取与使用的时间差,具有垫付性质的贷款时,应注意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额度的计算,要以当年应提专用基金额度中,确能作为还款来源的数额作为最高限额。为确保贷款按时回收,企业在还款期内,已纳入还款计划的应提未提的各项专用基金,不能作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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