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可是工资被拖欠了很久都没给我们!~

遭遇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因为当初我们要求签合同但公司一直在推迟,6月底公司方说因为公司不景气,说不干了,当时欠我们的工资还没发的,等我们第二天去公司东西就全搬走了,后来打电话给他们就说会发,可7月份到现在等了这么久都没有回应。请问我该怎么办?不过因为工作的情况现在我的手上还有当时公司开出的业务发票。我能拿这发票去把钱拿出来吗?请法律人士帮忙看看该怎么样?谢谢!~

1、没签劳动合同是单位的责任,单位违法在先,你可以以此作为辞职的理由(仲裁时必须一口咬定);单位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都属违法行为;据此你可主张以下合法权益: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克扣和拖欠的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三,上述辞职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内容就有关于社会保险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给予办理,可以要求老板补交相关费用,建全所有社会保险。 2、要主张你的上述合法权益,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3、再者说,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有在单位工作的任何证据,工作证或者同事证言都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