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逃去香港就安全了吗

如题所述

网上通缉逃犯逃去香港也不能保证安全。

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 公安人员正在进行网上通缉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

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扩展资料:

关于全球逃犯跨境逃犯缉拿:

1、从与我国签署条约的国家引渡:

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与西班牙、意大利、泰国、俄罗斯、韩国、伊朗等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此外,还与阿根廷、波黑等49国签订了民商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使从国外引渡、遣返外逃经济犯罪人具有法律基础。

如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原储蓄员麦容辉共同贪污公款5250多万元,事发后潜逃泰国,两年后的2011年被我国警方引渡回国。

但同时,由于与美国、加拿大尚未签署引渡条约,使得美加成为很多外逃经济犯的避风港。商务部在2004年时对外逃经济犯群体进行过分析,数据显示,外逃群体在不断扩大,他们的逃亡准备,更加隐蔽精准,逃亡路线向美国、加拿大等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集中。

2、与海外机构驻外使馆合作稽查:

公安部在22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要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适时组织集中缉捕。而多个成功境外追逃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表明,国内警方要想成功缉捕嫌疑人,与藏匿国警方、国际刑警组织和我驻外使馆的合作密不可分。

余国蓉潜伏14年被抓就是四方合作的最好案例。首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去年5月,发现余国蓉藏匿在泰国的线索后,公安部立即派出精干力量,在我驻泰国使馆警务联络官的协助下,会同泰国执法部门开展查缉工作,成功将余国蓉抓获。

3、剥夺经济犯居留权使其被遣返:

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还为数不多,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对于外逃至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我国一般采取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来达到境外追逃目的。

如可以通过吊销有关人员的合法旅行证件、证明有关人员犯有严重罪行等手段,设法使其不能在躲藏地国家获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或者剥夺已获得的居留地位,从而达到将其遣返回国的目的。如在在美国逃亡两年的余振东就是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失去了在美国居留的权力,最终被遣返回国。

4、利用感情攻势规劝其回国自首:

公安部在22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要会同检察院、法院发布通告,敦促外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动员其亲属规劝回国。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这是警方屡试不爽的招数。在缉捕俞优静的过程中,中国警方正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成功将俞优静带回国内。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关于网上通缉的介绍及条例

人民网-关于公安局全球逃犯跨境缉拿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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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8

“很不安全”。虽然大陆警方不能直接到香港抓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第95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法条链接:跨国追逃贪官的四大途径

目前中国境外追逃以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大途径为主,并辅以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和斩断资金链两种手段。

1、途径一:引渡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两国共同认定的犯罪行为如洗钱罪、贪污受贿罪等即可引渡。

对潜逃到海外的犯罪嫌疑人, 必须要与我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才能选择引渡合作。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由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引渡请求书,经最高检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此外,有些国家也有规定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

2、途径二:遣返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遣返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我国移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国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办案部门可以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事实,本人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假投资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呈报最高检,由有关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3、途径三:劝返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繁琐,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

4、途径四:异地追诉

在与逃犯躲藏地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且在使用遣返、劝返等方式无效时,可以使用异地追诉方式。

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例如,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而许超凡和许国俊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5、国际司法协助平台

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机制、中国-东盟国家总检察长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种司法协助机制。

最高检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目前已与超过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办理红色通报。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转发,在成员国内发放全球红色通缉令。

6、斩断资金链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潜逃国外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果追缴了非法资产,斩断资金链,则摧毁了他们外逃生活的物质基础,可以极大地压缩外逃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地推动境外追逃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2个回答  2022-05-07
首先你得逃得出去天网视频监控和通过中港两地的海关检查再说,就算这个被你侥幸通过了,你还得有个重要的决定性条件:香港永久居民,如果是中国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的话,就不会被追究了。

这里先姑且当你是香港永久居民,侥幸逃回中国香港了,为什么不会被追究,理由如下:
一、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永久身份获得者不受遣返和移交;
二、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都拥有自主的司法权与终审权,香港保安局,香港警务处、香港ICAC、香港入境处和香港海关都无需受中国内地的内地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缉私总署、边防总局和中央纪委监委的管辖与指挥;
三、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国内地的司法机关在无权在香港执法,来到香港只是游客,没有执法权;
四、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虽然中国内地的公检法、海关和纪委监委不能直接到香港抓捕,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与中国内地的司法机关及其所在省市的分支机构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只有通报机制而已。

还有,去了香港的话,不要回大陆了。

但如果是中国内地的居民或者中国香港非永久居民标准的话,你有极大可能被遣返移交回中国内地接受审判,理由如下:
所在省市的司法机关或者全国最高司法机构可以通过类似国际刑警组织、或是依据与香港政府司法部门双边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在犯罪嫌疑人也是内地居民或香港非永久居民的情况下要求香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遣返,而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是香港或是其他地区的居民,则没有基本可能会遣返。
第3个回答  2015-06-27
现在天网这么厉害 去了美国也得回来
第4个回答  2019-12-17
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门之内,能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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