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标识用于:请示、报告,二者均为上行文。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请示属于上行文。凡是本机关无权、无力决定和解决的事项可以向上级请示,而上级则应及时回复。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可以是机关对其内部调查的结果,也可以是由独立的研究人员进行调查的结果。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可见,“签发”是公文拟制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程序。所有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不论是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也不管是什么文种,任何公文都必须履行“签发”的相关程序和手续。“签发”是领导人行使职权的一种行为,是公文处理的一个过程和必备环节。公文一经领导人“签发”,就意味着该公文已经产生法定效力。
“签发人”是公文格式的18个要素之一,是上行文中的文面格式的必备要素之一。“签发人”的标注要考虑公文的行文关系,同时也要考虑公文文种问题,它的标注通常只能在特定的公文文种中进行。实际上,标注签发人姓名仅仅针对“请示”“报告”“意见”文种的上行文而言。“签发人”是上行文的必备格式要素,它体现的是单位领导人对上级机关负责的一种形式。
公文“签发”有什么要求
公文必须经过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才能正式生效,公文签发是发文机关负责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
1. 依权限签发。机关负责人只能签发自身权限所及的公文,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公文负责。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对全局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普发性公文,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等,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属某方面工作的公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2. 负责任签发。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签发公文所承担的责任,在签发前,应对文稿作全面审核,进行必要的修改、纠正和补充,并对密级、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意见。签发意见要具体,态度要明确,如明确地写上 “发”“可印发”“同意印发”或“清稿后发”等具体发文意见。
3. 按程序会签。涉及多个机关工作的联合发文,应做好会签工作,使各机关负责人均履行签发手续,承担相应责任。会签要注意时效,主办机关应主动做好与会签机关的衔接,对未及时会签的要催办。
4. 按格式签发。机关负责人应在公文处理单(发文办理单)“签发栏”内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联合行文时,会签机关在“会签栏”内签字。签发时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耐久的碳素墨水(墨汁),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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