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

并规定了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频度,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等情形时的用人单位的安置、处理和报告等义务做出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休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当然,具体休假时间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来定。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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