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目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为了有效地管理海底资源,联合国从1972年开始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并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根据《公约》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开采海底多金属结核的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并提交关于这两个矿址的制图、试验、多金属结核丰度及其金属含量的资料。管理局指定一个矿址作为保留区,留给自己开发或者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址则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定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在此规定的同时,国际社会对开采海底金属结核上还引入了先驱投资者的制度。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不应把“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否则也不会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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