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票据权利的取得及其限制。

如题所述

【答案】: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性、无因性的权利,其取得方式有其特殊之处。在商事交易中,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维护交易秩序。
一般而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票、转让、善意取得、清偿及其他事由。其中,出票和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其余方式系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①出票是票据权利设立的唯一事由,也是票据权利取得的主要事由,票据的转让、清偿、善意取得等的发生均以票据已经签发为前提。②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两种,背书转让和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由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单纯的交付无须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背书转让方式较之单纯的交付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更为有力。但是,单纯的交付避免了签章的麻烦,也使当事人免除了票据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票据交易。所以,两种转让方式各有利弊。③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受让须符合票据转让规则、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人给付对价。④在票据关系中,除承兑人、付款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旦清偿票据债务后,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清偿也是票据权利取得的重要方式。⑤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法人的合并、继承、税收等事项。
商事交易中重视保护善意第三人,但是假如第三人并非善意,则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此外,对于非交易关系,法律的保护一般也弱于对交易关系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说,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所谓恶意,是指以有悖于诚信原则的方式取得票据,如明知票据系盗赃物仍予受让。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如未发现票据背书的非连续。由于票据权利具有外观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也无须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法律一般也推定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给付了对价。此外,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规定只适用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票据已经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有瑕疵,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有关知识,应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限制及其理由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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