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搞社区矫正评估,可不可以要求法院在嫌疑犯居住地而不是户口所在地做?如果法院已发涵去了户口所在

急需解,答

缓刑期间是需要缓刑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由当地社区司法系统进行社区矫正,并要求矫正对象在手机上安装定位系统,随时进行定位,且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不得关机。如果想去其他地方居住,则需要与该地司法系统结合,他们同意接收后,由该地司法系统向你所居住地的司法部门发函,批准后方可。追问

我是问在法院已经发涵户口所在地后,要求法院重发涵现居住地可不可以

追答

赶在法院发函生效之前应该可以的,要与法官及时沟通,讲明自己的情况

追问

上午开会决定,涵没发出我已知道结果了,存在犯泄密罪吗?

求解,答

追答

你想多了,这不存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与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将自己情况尽快告知

追问

是司法局不顾客观事实做的结论,我想告司法司

追答

那叫行政官司,不建议你现在告,等结束了再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21
《社会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知道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非是嫌疑人)对其居所进行评估调查。追问

问题是法院已发社区评估到户口所在地了,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改发到居住地

追答

你可以到法院说明二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人己多出多年,一直居住在住所地的情况。

上答多“二”字,不要。

第2个回答  2018-12-21
求圆柱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