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增和调减”是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会计帐面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同税法规定不一致,此时就要在已有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上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作出调加和调减,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的补贴收入不需要计交所得税,如果该收入已列入会计帐面收入,那就可以调减;如果没有列入帐面收入那就不需要调减。
拓展资料: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1.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 保险费;
3. 借款费用;
4. 业务招待费;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6. 公益、救济性捐赠;
7.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8. 特别纳税调整;
9. 罚款、罚金、滞纳金;
10.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11. 赞助支出;
12. 准备金等。
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1. 权益性投资所得;
2. 技术转让所得;
3. 国债利息收入;
4. 亏损弥补;
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8. 加计扣除;
9. 创投企业;
10. 资源综合利用;
11.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
12. 不征税收入等。
税法实施细则分别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列举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公式。
(一)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 -(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服务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