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能上的区别
全面承担《刑法》分则第二、三、四、五、六各章规定的绝大部分犯罪种类的侦查职责的是刑警支队。
刑侦大队一般只承担《刑法》分则第二、四、五章规定的绝大部分犯罪种类以及第六章规定的一部分犯罪种类的侦查职责。
2、警衔上的区别
根据《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级别上的区别
厅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总队,总队下设若干支队,支队下设大队;
处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支队,支队下设大队;
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警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一支队
区别:
1、级别不一样:
厅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总队,总队下设若干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处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2、警衔不一样:
《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扩展资料
刑事警察组成部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刑警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地级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公安处)、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4级公安机关。
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级公安厅(局)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级公安局(处)设有刑侦(警)支队;在各县级公安局(分局)设有刑侦(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有关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
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
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 114种刑事案件,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刑事技术、刑侦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等。
不同点:
级别不一样:厅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总队,总队下设若干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处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警衔不一样:《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相同点:
都是为人民服务;
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
职责主要为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等。
派出所主要是负责户口和基本治安管理,而刑警负责的是社会治安和重大犯罪案件。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