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判决已生效,发现放款人为职业放贷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间借贷判决已生效,发现放款人为职业放贷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可以。

在民事诉讼领域,很早就有职业放贷人概念,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职业放贷人,是与套路贷诈骗、非法经营等息息相关的一个概念,两者的认定标准,并不一样。在刑事诉讼领域:根据2019年10月21日的两高最新司法意见,刑事诉讼中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而且,这十次中,只有每次放贷的年化利率超过36%的,才能算作非法经营罪中的职业放贷。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领域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也和这次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有关系,但是时间上,民事诉讼领域的认定来的更早,认定标准,也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些许不同。由于经营性的放贷行为,在我国属于本来就属于金融特许经营资质领域,因此,民间借贷如果是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属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针对不特定的公众的职业性放贷行为,就属于无资质的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应该认定合同无效。近几年,由于针对熟人亲友放贷和针对不特定对象职业放贷的界定并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诸多民事纠纷就直接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解决,但是,扫黑除恶风潮来临后,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打击就成为重点,因此,各地法院出台了不同的认定标准。(但是内核是一致的,即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
【拓展资料】
比如浙江的标准是“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湖南宁乡“以连续四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等等,各地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指定不同的执业放贷人名录,标准大家可以自行查找。民事诉讼中,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后果:在民间借贷了民事诉讼中,如果出借方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诉讼结果一般就是认定原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归还本金。比如河北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件,2017年6月15日,张强向许国勇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后双方发生就纠纷,张强起诉要求徐国勇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最后保定中院认为,近一年内,被上诉人许国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20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张强给付许国勇本金9万元、担保人谢忠超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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