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9-27
一、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社会救助考核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解难,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和市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50%之间的)。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临时救助针对的情况
(一)因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其它救助政策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择校生和自费生),生活非常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可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一般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再行救助或增加救助金额。
六、申请与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进行审核评议,1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