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恶法非法"?

如题所述

“恶法非法”是指: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恶法亦法”。  

1,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法律、法规等)内容的不良善;  

2,“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  

3,“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扩展资料: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

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恶法亦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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