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水源地上企业环评手续齐全政府能拆除吗?

油库建在二级水源地上企业环评手续齐全,先有的企业存在,后有水源地评估,政府能拆除吗?

水源地保护要有,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也要有,地方政府全盘考虑民生与发展的问题!

按照《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环境保护,是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关停或搬迁的,但是其程序必须合法,也必须给这些企业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如果这些企业原本取得了相关环评资格(甚至即便没有取得相关资格,但当时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仅仅因为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强制要求这些企业无偿关停搬迁,这难免有“飞鸟尽,良弓藏”的嫌疑,毕竟在这些企业存续期间,对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因水源保护区升级或者因其他环保方面的原因,需要关停或搬迁周边企业,必须给予这些企业充分的补偿,这于法于理都是有依据的。如果相关部门以环保为借口进行企业拆迁项目,请大家一定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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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共赢——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既推动合法征收又推进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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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5
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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