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承兑汇票怎么背书

如题所述

纸质承兑汇票背书的流程为在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在汇票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填收款银行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填被背书公司名称,盖公司预留印鉴章即可。
拓展资料:
关于票据背书的其它内容:
1.主要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2.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要求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的要求是为担保债务,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须再次做成背书。
3.背书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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