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女生被害凶手熊志城被执行死刑,景区到底有没有责任?

如题所述

浙大女生被害凶手熊志成被执行死刑,我认为这件事情是意外事故,景区没有责任。我们无法预判一个人到底何时会犯罪,也无从知道他到底会伤害谁,如果我们有先知的能力,那么很多犯罪的案件就不会发生,景区作为一个旅游的地点,只要买门票,什么人都可以进入,所以很难去控制这样意外的事件发生。根据杭州市法院查明被告人熊志成。在作案前心情非常压抑,情绪非常低沉,想要自杀,恰巧遇见同样来杭州飞来峰景区游玩的浙大女生。而此时决定自杀的熊志成觉得就这样白白的死了很亏,所以在自杀前对浙大女生进行了伤害。被告人熊志成被警方抓获,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处死刑。但是熊志成并没有感觉到后悔,因为他本来就不想活了,因为他欠了很多的外债没有能力偿还。熊志成被判死刑,对于他来讲没有什么可惜的,可是对于一个高材生来讲,就这样的平白无故的被人伤害了,真这一生真的是太亏了,被害人的家属也是感觉到悲痛欲绝,因为一个从小被细心呵护,好好培养的女儿就这样在景区游玩的时候被人家伤害了。在悲痛之际,被害人的父母决定要起诉发生事故的杭州飞来峰景区,起诉的理由是,景区没有完善的管理设施,才会造成凶手在这里行凶,伤害了自己的女儿。据被害人父母交代,自己被害的女儿并不认识这名行凶者,女儿是从英国留学回家到杭州飞来峰游玩而已。所以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告诉了人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出门游玩的时候,最好是结伴而行,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被伤害,即使发生意外也会有朋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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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4

从法律角度来讲,景区是有责任的,因为依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由于景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景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大女生被害案中,杀害浙大女生的凶手熊志城就是属于第三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据他自己向警方交待,因为他长时间参与网络赌博,不但从亲戚朋友借钱,而且通过网贷欠下大量债务,导致债台高筑,自己又没能力偿还,在被债务问题的不断困扰下,熊志城产生了厌世情绪。 于是连续多日到飞来峰景区 ,企望在佛国氛围里寻求解脱,但是现实问题不是拜佛就能够解决的,因此他萌生了自杀的念头,然而熊志城在人性扭曲的心态下产生邪念,自杀前要先杀人垫背 ,当他遇见同样来景区游玩的浙大女生,于是就出现了浙大女生被害的悲剧。

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安全事故,作为旅游经营者的飞来峰景区,最为著名的飞来峰没有任何监控设备,特别是莲花峰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如护栏等),如果景区在这里设有防护设施,凶手也不会选择这里下手。虽然景区无法预判一个人到底何时会犯罪,也无从知道他到底会伤害谁,很难去控制这样意外的事件发生。但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要是买了门票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都必须提供安全保障,有负责游客人身安全的责任。

因此,在这起游客被害案中,景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在相关的安全设施、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方面是不是存在疏漏等等,而且这些问题应该与被害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所以被害人家属由此向法院提出,景区必须为自己的安全疏漏造成的后果,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但事后景区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沟通和改进,所以被害人的家属向法院申请,景区要赔偿并给出整改措施 。

在法治社会里,谁的过错就必须由谁来承担,作为杀人凶手的第三方已经被执行死刑,然而景区不能只是一个卖门票的旅游景点,把游客的安全为视儿戏。一旦安全管理出现缺陷,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景区就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09-04
景区没有责任。是凶手作案的,而且凶手不是在逃人员,景区无法提前预知凶手的作案动机,所以景区没有责任。
第3个回答  2021-01-06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18年11月13日,女儿谭小敏在英国留学回来,在去灵隐寺玩的时候失联,在两天后女孩的遗体在景区悬崖坡下被发现,然后在17日的时候警方抓获了熊某,并对其提起了公诉。
在19年7月9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熊某在赌博欠下了很多的钱,因为没有能力偿还所以非常的失望,失去了信心,逃到了杭州,并连续多日去往西湖景区,想要在自杀前找一个人垫背,于是他遇到了独自游玩的谭某。
第4个回答  2020-09-04
没有责任,不应该道德绑架,虽然浙大女生是死在了景区,但是是杀人凶手把女生杀死了,和景区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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