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人在工人,用工单位并没有给交劳动保险,也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在晚上九点多心脏突然疼痛,但用工单位没有及时打120,而是用自单位车送到最近医院,而实际工人所住地离医院也多说半小时的路程,请问该工地负责人是否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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