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第二章  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如题所述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时,其合伙人资格条件如下:


第四条要求,事务所需有25名以上符合特定条件的合伙人,其中至少100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出资。合伙人的年龄限制为不超过65周岁,但可通过合伙协议自行设定,但最高不超过65岁。


第五条强调,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伙人需满足专职执业、无行政处罚记录、5年内从事法定审计等业务,且在中国执业至少3年等条件。同时,前1年内不得因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拒绝或撤销注册。


第六条规定,中国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可成为合伙人,需满足专职执业、无行政处罚记录、连续5年从事相关业务等条件,且此类合伙人占比不得超过20%。


第七条针对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非中国公民,他们需满足专职执业、无行业惩戒记录、10年内从事特定业务等条件,且在合伙人占比及管理委员会中比例有限制,年龄需在40至65岁之间。


第八条,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人员可担任内部管理合伙人,但需持有相关专业资格并仅限于内部管理职责,其在合伙人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


第九条强调,前5位合伙人需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其中至少3人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则规定了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对经营管理决策的表决权限制,以及首席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中国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特定工作经历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该《方案》2012年5月2日由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以财会〔2012〕8号印发。《方案》分总则、合伙人的资格条件、转制的一般程序、其他事项、附则5章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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